Q.
汽機車強制險保險到期未續保,屆期後一個月內(第13個月)或超過一個月(第14 個月)以上,若發生事故應如何處理?
  答:
保險公司若因故未於保期屆滿前通知被保險人續保,致被保險人保險到期未續保:
1.若超過一個月,即視同無保險,受害人祇得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賠償。
2.屆期後一個月內若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仍負賠償責任,但要保人續保時,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
Q.
被保險汽車肇事致人傷亡後逃逸是否應理賠?
  答:
險公司仍負賠償責任。但若肇事者為故意肇事致人傷亡,於賠付受害人後得向加害人求償。
Q.
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兩輛汽車肇事,致兩輛汽車內人員傷亡,可否申請特別
補償基金賠償?
  答:
皆可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賠償。
Q.
建築工地之鋼樑落於被保險汽車上致車上之人員受傷,是否要賠?
  答:
依一輛汽車之交通事故處理,即駕駛人如有傷亡不得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惟乘客若有受傷或死亡者,仍得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賠付後可依法向建築工地求償。
Q.
強制險之賠付是否須有和解書?如有和解,應以何人名義為之?
  答: 毋須和解書。如有和解,仍應以當事人之名義為之。
Q.
行駛中之被保險汽車撞及合法停放中之汽車,若致人受有體傷或死亡,應如何申請
理賠?
  答: 各向其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Q.
強制汽車責任險與乘客險有無抵觸?
  答: 無抵觸,皆可理賠
Q.
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若受害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可否申
請理賠?
  答: 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皆可申請理賠。
Q.
如醫療單據正本已交付人壽保險公司,嗣於單據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是否
得為理賠文件?
  答: 是,醫療單據影本需由醫院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得為理賠文件。
Q.
被保險汽車失竊後無法尋回時,保險公司如何賠付?
  答: 除了自負額外,尚須考量汽車之折舊率,
依照下列公式便可算出保險公司之賠償金額。
    自負額10% 時 =保險金額×90%;自負額20% 時 =保險金額×80%
Q.
經被保險人許可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是否列為汽車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
  答:  1.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其同居家屬。
  2.列名被保險人所雇用之駕駛人及其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3.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因此,凡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基本上已符合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定義。即便保險公司依約賠付後,亦不再向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代位行使求償權。
至於保險公司是否依約賠付,仍需視下述要件是否成立:1.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財物受有損害時。2.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3.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三項要件皆成立後,保險公司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不為給付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Q.
第三人意外事故,需負擔多少自負額?
  答:

不同於車體損失險及竊盜損失險,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無自負額之規定,亦即是說,被保險汽車發生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承保範圍之損失時,被保險人無須像車體損失險及竊盜損失險一樣,負擔約定之自負額

Q.
被保險汽車之乘客,算不算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賠償對象?
  答:

汽車保險中所謂的第三人係指被保險汽車以外之受害人,對於駕駛人及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因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受有體傷時,應屬乘客責任險之承保範圍。為保障乘坐於被保險汽車之人身安全,除了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外,應再附加承保乘客責任險,才能有雙重的保障。

Q.
因車禍殘廢者,保險公司只支付實支醫療費用嗎?
  答:

若因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駕駛人及乘座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受有體傷而致殘廢者,保險公司則視殘廢等級依乘客責任險每一個人死亡之保險金額乘以賠償比率賠付之。惟同一事故同時造成兩項以上殘廢程度,保險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但仍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較嚴重項目之殘廢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