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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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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
戰、軍事訓練或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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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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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
為所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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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被保險汽車因出租與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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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
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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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
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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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因下列
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
,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 一、 |
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
| 二、 |
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
| 三、 |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酒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亳克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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